作者:王留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载:《学术论坛》年第4期
注: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摘要
行政执法决定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执法的结果在互联网平台上主动公开。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行政处罚决定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并删除了依申请公开"三需要"的条件,为行政执法决定公开提供了制度依据。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其一,可以使得更多的行政先例被公众知悉,从而促进行政先例对行政裁量权的规范作用;其二,通过公开使得行政执法决定置于舆论监督之下,从而增进执法的公正性;其三,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执法决定的公开传递公共政策,从而发挥个案的政策指导功能。然而,通过对当前行政执法决定公开试点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当前该制度运行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只公开部分决定、只公开决定的摘要、决定被分散公开在不同的平台、直接公布决定的原件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制度设计本身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制度运行环境不顺畅的原因。未来应当从六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完善:第一,建立案件分类机制,根据案件的重要性程度之不同,分别确立不同的公开要求;第二,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以及公开的内容要求;第三,建立信息过滤机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进行删除后再公开;第四,建立中央与省级两个层级的统一公开平台;第五,将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工作纳入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范围;第六,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引言
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等。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则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主动公开。从行政过程论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属于结果公开、事后公开。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提出了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的试点任务。根据《方案》的安排,试点工作已于年年底结束。在《方案》的推动下,各试点地区与部门就行政执法决定公开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除此之外,其它非试点地区也对此政策作出了回应。一时间,行政执法决定公开俨然形成一种全面推行的形势。但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理论上对于这样一种新兴的信息公开方式却并未有太多